副矿长(安全,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副矿长(安全,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应在矿长领导下,根据分工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监察过程中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第 2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第 3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要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 4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要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 5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要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 6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 7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常常深化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 8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第 9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等重大安全事宜。第 10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 11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要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 12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应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 13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保证工作的连贯。第 14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15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6 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