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完善我矿的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地面工程的质量监督,努力降低工程成本,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制度。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 为加强地面工程的质量管理,矿成立地面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生产副矿长任组长,综合办、机电科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办。 第三条 地面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1)负责地面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地面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3)负责地面工程质量质保期内质量的跟踪处理。(4)负责地面工程质保金的控制与管理。三、地面工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对每项工程要有一到两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员对工程的全过程协调监督。 第五条 严把地面工程材料的质量关,矿提供的主材由综合办、监理共同把关,施工单位提供的辅材由公司经营部、监理共同把关,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验收或监理发现问题要下达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见附件 1)。 第七条 隐蔽工程必须经过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签证见附件 2)。 第八条 质保期内由施工方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负责更换或维修,直至符合矿有关要求。四、工程质量验收 “”第九条 验收遵循 谁验收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条 地面工程质量验收分为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质保期满复检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每个工程需验收时,由施工方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3)。交公司企管部,由企管部根据工程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验收。 第十二条 地面工程质量验收由公司企管部负责组织,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参加,根据国家标准和《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及工程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单见附件 4)。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单必须经验收签字后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五、工程质量的考核 第十四条 所有地面工程必须经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否则对责任人处罚 l00~500 元/次。 第十五条 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验收,无故不参加者,对责任人处罚 50 元/次。 第十六条 施工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矿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施工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标准施工,每天必须及时清理垃圾,否则处罚 100~500∕元 次,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监理必须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