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仔细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 十一五 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6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23“号)中有关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第二章系统功能 第三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地面监控和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远程监控。 第四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塔机当前运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转角、风速等运行参数信息。 第五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基本的力矩报警、重量报警、高度报警、回转报警、幅度报警、风速报警、碰撞报警、禁行区域报警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满足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工作环境,适合环境温度为-20----+40℃℃;(二)各功能参数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 5%;(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限值必须符合塔机安全使用技术参数要求,且与塔机机械限位调整值保持一致;(四)当实际值到达报警设限值时,或大臂、小车进入限制区域时,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操作人员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预报警,对操作人员预报警采纳语音、蜂鸣等形式,对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预报警采纳黄红警告色等形式,标准为:预警-----达到机械限位标定值的 90%-110%;(黄色)报警-----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的 110%;(红色)(五)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对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简易诊断: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 110%时,司机未对塔机向安全区域操作,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违章记录;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 110%时,机械限位不能及时切断对应方向的动力源,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发送机械限位的故障检修信息。(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记录保存塔机运行实时数据和预报警、故障诊断、开关机等信息。塔机实时运行参数每间隔 1S 记录一次,记录至少应存储最近 1.6×104 个工作循环及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周期为 60 天。 第六条地面监控部分应能实现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