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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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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作进出口皮革生意。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 2.5 而?外经贸部对<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 3 以内的手续费。)1998 年 5 月乙口头委托甲进口羊皮 40 万英尺分八次完成每次五万英尺。5 月 12 日乙将 1998 年?下半年订皮、消费及销售方案? 给甲。5 月 27 日甲以自己名义与英特尔签订了"980MJH/BI56031UR"购货合同约定"甲购置 40 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 3.70 美元装运时间为 1998 年 10 月 31 日"等条款。1998 年 6 月 9 日英特尔、甲又与阿迪兰签订确认书将英在 NO.980MJH/BI56031UR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1998 年 7 月 1 日甲向阿迪兰开出 LCC09860034 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誉证金额 180000.00 美元。1998 年 7 月 15 阿供给东方羊皮 55463.75 平方英尺价值 199,669.50 美元。同年 9 月 17 日甲与阿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1998 年 11 月甲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11 月 17 日丙与阿签订了上述合同与信誉证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1998 年 11 月 20 阿向甲发货 47424.25 平方英尺羊皮。但甲与乙均未提货。阿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争主要指向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以及丙之行为属何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与乙之间成立代理关系丙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第二种那么认为甲与乙之间不构成代理而是一种合作关系;丙之行为也不是表见代理。我认为甲与乙之间构成间接代理关系丙之行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职务行为。 二、对一些详细问题的分析 (一)外贸代理权的获得是要式行为还是不要式行为? 据我国?民法通那么?第 65 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这一条是委托代理授权形式要件的原那么性规定。而?暂行规定?那么要求外贸代理采书面形式。合同法 0 条那么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这就是说根据民法通那么作为法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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