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货)外贸合同书(二) (易货)外贸合同书(二) ____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定合同如下:第一条 合同对象依据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定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
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
第二条 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朗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所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
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根据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 1990 年 3 月 13 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朗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1.帐单 4 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 1 份 3.明细单 3 份 4.品质证明书 1 份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 12 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 18 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 3 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 30 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第八条 发货通知售方应在发货后 10 天内以电传向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