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仔细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法律规 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 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 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 特种气瓶 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 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 输、储存、使用等单位。第三条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仔细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 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第四条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五条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 管理。第六条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 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七条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 求。第八条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 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九条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第十条气瓶充装站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2024 年1 月 26 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第十一 条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第十二条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 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第十三条充装站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