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事业进展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进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6 号),鼓舞并法律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 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24〕25 号),现就加强我市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诊疗服务范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且符合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不包括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包括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诊疗服务、危险重症患者诊疗服务、需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化验、影像等检查的诊疗服务、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等行为。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的内容仅限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其中,开展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前,医师必须掌握患者全部病历资料,且患者的病情在首诊时有明确的疾病诊断;复诊时,医师只能针对首诊时明确的同种疾病诊断所涉及的有关病情提供诊疗服务。二、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我委负责建立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应与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的监测监管。申请接入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医院应至少开展在线复诊、在线处方 2 项诊疗服务,或者开展互联网护理试点服务。各级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重点监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对于日常监管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标准的行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法律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其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