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进展安全进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4〕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13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煤矿企业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供服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8 号)、《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抢救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煤矿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国家矿山救援宁煤基地和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区各类煤矿企业必须有专业矿山抢救队伍为其服务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抢救队伍的企业,应与就近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抢救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矿山应急救援有偿服务收费,包括应急救援服务费和事故抢险救援费
应急救援服务费按年度收取,事故抢险救援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第五条 矿山应急救援服务费和事故抢险救援费的收取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商自治区财政、安监部门,根据矿井核定和设计生产能力、生产条件、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抢险救援投入的人力物力实际消耗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国家矿山救援宁煤基地和其他符合资质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到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煤矿企业收取费用,并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山应急救援有偿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协议期限由国家矿山救援宁煤基地或者其他符合资质的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