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朗· 富勒 何作* 译 哈特教授已经对法律哲学的文献做出了持久的奉献
我疑心他讨的问题将来是否还可以完全再现他的分析力曾经所触及到的那种形式
他的主张并不是简单地对边沁、奥斯丁、格林和霍姆斯的简单重复
这些人的观点在他的分析中以一种全新的明晰的方式展现出来并到达了一种新的深度而这种明晰和深度完全是属于他本人的
我必须成认当我第一次接触到哈特教授的思想时在我看来他的主张被一种““深层的内在矛盾所困扰
一方面他竭力反对任何对 是〞与 应当是〞的混淆
“他绝不能容忍将法律与法律应当是的观点加以 合并〞至多容忍一种经过消处“理的 互相穿插〞
他的这一主张似乎意味着假设我们不能确定我们谈的是““是〞还是 应当是〞那么在这个问题上进展任何知性的沟通都是不可能的
然而正是哈特教授的主张在这个问题上的不确定性使得我首先难以把握他的思路
有时他似乎在说无我们如何议法律与的道德的区分这种区分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将继续存在
无我们是否喜爱这种区分假设我们不想胡言乱语的话就必须承受把这种区分当作现实来承受
而有时他似乎在警告我们这种互相区分的现实本身处于危险中假设我们不修正我们考虑问题和议问题的方式我们就有可能丧“失一种 宝贵的道德理想〞即忠实于法律这一理想
换句话说在哈特教授考虑““中法律与道德的区分仅仅是作为现实存在的 是〞还是指一种 应当〞一种我们“应当和他在一起帮助去创设和坚持的 应当〞这一点是不清楚的
这些问题就是当我第一次接触到哈特教授的主张的时我所产生的困惑
但是经过反思之后我敢肯定任何将哈特教授批判为自相矛盾的做法将会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将一无所获
我们没有理由说为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严格别离不可以建立在双重的根底上:这种别离既是为了知识上的明晰又是为了道德上的正直
假设要将这两种推理思路恰当地结合起来会遇到某些困难的话那么这些困难也影响到了那些主张反对奥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