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2024 年 3 月 28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单位进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厂务公开工作,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其承担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负责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其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中期、长期进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二)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担保、捐赠、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四)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五)订立、履行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总体情况,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六)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推举劳动模范和评选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结果,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