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工种)保健管理规定 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的辅助性保护措施,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划分保健等级,主要根据生产现场各类有毒有害因素性质,监测浓度(强度)、接触时间和方式,按四个等级划分,一等:10 元/日、二等:9 元/日、三等:7 元/日、四等:5 元/日
劳务公司保健不做调整
实施细则 2
1 因技术改造、工艺、原材料、产品发生变化,需调整保健等级时,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2 因公外出、外勤(如兰州办事处、河口南货运站等),已支付差旅费补助的不再支付保健
3 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仍在公司者,如:文体活动、脱产学习等按四等保健发放
4 不出勤(病假、事假、公休假、产假、探亲等)从离开岗位之日起停发保健
5 生产车间因故停产后继续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根据实际情况,由系统领导认可,降 1-2 个等级;中小试验结束后或中断时,继续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一律降一个等级发放
6 借调到其它车间、部门工作,由借调单位考勤,按借调单位保健等级发放
7 干部参加化工岗位倒班者,按该岗位保健等级发放
干部值班不提高保健等级
8 二十四小时以内的加班加点,不另发保健
9 除生产部、机械工程部、安全环保监察部、技改办、建安公司、电气车间、仪表车间、质检中心及各生产车间外,其它单位和部门在双休日加班不支付保健(经公司批准的法定节假日出勤除外)
10 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支付伙食补助费的不支付保健,无伙食补助费的支付保健,在家休息期间,按原保健等级发放
急性中毒与工伤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