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法律规范修改“”“住建部为落实 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及 根据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法律规范、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等标准 等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GB50867-2024)和《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16-2024)进行了修订。根据《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16-2024)原内容进行修改。112∽章及附录 A、B、C 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16-2024。112∽章条文说明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16-2024。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等内容,对《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16-2024)进行了完善。附 1:《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征求意见稿)》(112∽章及附录 A、B、C 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16-2024)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13.1 一般规定13.1.1 本章适用于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下统称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注: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13.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3.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贴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独立建造的要求。13.1.4 在医疗建筑中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法律规范有关医疗建筑的规定。13.2 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13.2.1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木结构建筑和其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耐火极限,应分别符合本法律规范第 11 章和第 5.1 节的规定。其中,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应采纳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限。13.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围护结构采纳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构件的耐火极限仍应符合木结构或其他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1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 32m。三级耐火等级或木结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不应大于 2 层。13.2.4 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