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 简介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即使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至少也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其实,早在 1996“年,原化工部就联合组建了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 ,并下发了《关于组建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 的通知》(化督发[1996]242 号)。该系统组建后在开展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 由国家经贸委领导,并更名为 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 。该系统由 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简“”称 指挥中心 )“、 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简称 办公室 )“”和 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 (简“”称 抢救中心 )组成。 “”指挥中心 负责重、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办公室 负责重、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工作,并“”“”对 抢救中心 进行业务指导。 抢救中心 负责重、特大化学事故现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抢救中心 均以所在城市命名,如国家经贸委上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目前,全国已有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 8 个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北京等地的抢救中心也正在筹建中。今后将不断增加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完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内容总结(1“”)我国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 简介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即使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至少也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2)该系统组建后在开展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3“”) 指挥中心 负责重、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