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非常重视。该文从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具有机性、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等三个方面分析了隐私权的法律特征提出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和权、个人机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等四个方面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公民应享有十项隐私权最后该文分别就隐私权与声誉权、隐私权与贞操权、隐私权与知情权、隐私权与公开权、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关系进展了较为详实地阐述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点见解。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隐私权概念的产生 隐私权概念产生于 10 年的哈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法学评?上发表了一篇被称为具有"开拓性"的题为?隐私权?的文。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的诞生它成为被后世最广泛、最常常引用的经典作品之一。该文在分析了当时的隐私权现状后指出:"时至今日生命的权利已经——……变得意味着享受生活的权利即不受干预的权利新的科学制造和行事使人们意识到对人的保护的必要。"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有权"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分享。""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给予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隐私权。 为确保人们隐私权状况的改善结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宣言?就在 2 条明文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预他的荣誉和声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预或攻击。"1966 年结合国大会通过的?和权利国际公约?在其 7 条中作了几乎一样的规定只是在"干预"的前面加上了""字样即"不得加以任意或的干预"从而使其含义更加确切。 我国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样但从的有关条文看也是成认隐私权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对隐私权问题作了零星的规定。的解释将进犯隐私权的行为视为损害声誉权。人民?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别人隐私或者捏造公然丑化别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别人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1993 年人民?审理声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别人损害别人声誉的应认定为损害别人声誉权。对未经别人同意擅自公布别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别人隐私致使别人声誉受到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