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一、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之前,除了给环保中心报批外,同时报医疗管理中心审批
购置申请未批准前,不得购置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竣工验收同意后,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健康检查,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获得《放射人员健康证》,方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专业,在岗位工作中必须佩带剂量牌,并接收有医疗机构资质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
四、发生放射源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
医疗管理部门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
五、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规定的项目,在三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变更手续制度
对车间班组负责人更换,要仔细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情况实行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危险场所设警示牌标志
七、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四)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五)从事放射防护管理和现场接触放射线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给予处罚:(一)发生先购置放射源后审批许可证,并已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