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2 射线装置是指 X 线机等产生 X 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 伴有产生 X 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 X 线为目的
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 X 线的电器产品
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
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
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