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从一起房地产纠纷案谈起 摘要:学者在对附条件法律行为进展考察时其着眼点常在所附条件的外部特征上少有对所附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进展讨
因此对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几近学说空白导致在一些条件可否变更及变更后对附条件法律行为影响的案型的效力认定等法律问题悬而难决
从法理推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个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并不具有性仅是法律行为的组成局部因此条件的变更也就是法律行为内容的变更
一、案件根本领实和问题的提出 1993 年 10 月 15 日上海长兴实业总(下称长兴)作为土地方与上海建立工程结合(下称建立)作为方签订了
三路径多层住宅小区联建协议
约定:长兴提供土地和建房指标建立承当建立资金以及前费用共计人民币5680 万元两家结合开发 5
4 万平方米的住宅
1994 年 4 月 8 日建立以引资方式又与上海万国企业开展(下称万国)签订协议约定万国承当工程建立所需资金万国先后投入人民币 5791
后因建立无力继续开发又与上海建联房地产开发(下称建联)签订接盘
约定由联建受让系争工程建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联建工程开发由建联继续履行并由建联承当整个合同履行间的全部法律责任
1996 年 2 月 28 日上述建立、长兴、万国和建联四方签订转让
就工程由建联接盘事项达成协议
其主要内容是:建联接盘继续开发并负责返还万国全部款协议自建联先行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时生效
转让协议签订当天建联即向万国支付了人民币 900 万元万国那么在签收时书面同意转让协议生效
工程转让后建联以自己的名义了有偿使用土地及房屋预售答应手续
因建联到未支付其余款项万国起诉要求建立、建联和长兴共同返还剩余款及利息
一审审理后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故尚未生效判由建立返还万国的剩余款计人民币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