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立合同双方: 〔下称发包方〕 〔下称承包方〕 发包方因 工程委托承包方提供施工承包效劳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第一条 词语涵义 1
1 在本合同中以下用词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 发包方: 发包方驻施工场地代表〔简称发包方代表〕: 根据第 5
1 款指定的人员
承包方: 承包方驻施工场地代表〔简称承包方代表〕: 根据第 6
1 款指定的人员
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 经发包方同意的监理根据款指定的人员
设计: 工程造价理部门:上海定额理总站
工程质量监视理部门〔简称质监站〕:上海 工程质量监视站
工程:指包括 3 层商铺一幢 11 层住宅、18 层住宅各一幢 24 层住宅两幢的 工程
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施行的永久工程
2 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施工、开工或保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合同价格:是指书所列明的但经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工: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起〔或按第十条延长〕到开工日的时间段
开工日: 指承包方接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书中指明的日
开工日: 根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日
图纸:由设计设计,并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施工场地: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出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 等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火灾以及第 36
1 款约定的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日〞:指历法日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图纸、书、中标、工程量表以及列入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