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责改正的法律属性及适用在行政理法律法规中责改正这一行政理手段已被相当一部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行政在理公共事务或履行职责中行使
作为一种常用的重要行政理手段责改正具有灵敏性、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在行政理过程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准确界定责改正的法律属性确保合法适用责改正对行政推动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责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展开讨认为 责改正〞是一种行政
一、责改正的定义学术界对责改正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分歧在行政理过程中适用也存在着差异有““的认为责改正是行政处分包括 新罚种〞说、 申诫罚〞说等;有的认为责改正是行政强迫措施
笔者认为责改正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行政强迫措施责改正“是一种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
这里强调 特定〞主要是在于区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抽象行政行为〕
责改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行为人停顿和纠正行为的行政行为
责改正的特征有:〔1〕作出责改正的主体是行政或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
〔2〕责改正的对象是行为人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责改正的作出以行政相对人为前提
〔4〕责改正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依职权作出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上规定的强迫性义务、破坏行政理秩序的行为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行政处分与责改正的区别主要有:〔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所得、没收财物、责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答应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惩处性是行政处分的根本特征
责改正的目的在于制止和纠正行为不具有惩处性
〔2〕行政处分的作出除特别情况外需要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作出责改正程序相对较为简单
另外从行政处分的立法上看首先
设定的行政处分种类“未纳入 责改正〞这一罚种;其次
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当事人改正或限改正行为
从而可以推定 责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