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 外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一、认定对外合同效力的根据问题 审理涉外借款合同纠纷首先碰到的可能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假如合同有效就按的约定处理合同纠纷假如合同无效就要按法律合同无效的处理原那么处理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法律不予成认和保护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是民法通那么和原三大合同法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民法通那么、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的解释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根据不算重复的也有十几种
这是方案经济时代对经济生活全面干预主动理的产物不利于经济开展
新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认定根据作了较大的压缩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
适用< 合同法>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4 条规定:“合同法施行以后人民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
〞第3 条规定:“人民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施行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那么适用合同法
〞有关的法律专家在谈到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时也反复强调确认合同的效力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根据
上述与理念对于减少无效合同的数量、维护合同尤其是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我国法制开展过程中不可逆转的必定
但我国现阶段完全适用上述还有相当的困难
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交易如企业之间的借贷、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经济秩序的安康开展出发必须制止上也已有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查禁
但法律、行政法规来不及规定或不便规定此时根据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确认无效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