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员工内部休假暂行管理办法潞安集团员工内部休假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缓解煤炭形势下行给企业造成的经营压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适度保障员工权益,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局面,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范围1、集团及股份公司机关本部各处室所有在岗及离岗休养员工
2、基层单位的井下一、二线、地面生产岗位的员工,由本单位视实际生产经营及安全运行状况自行决定,其余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休假条件1、休假员工实际工作年限须满 1 年及以上
2、年度出勤须达到《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带薪年休假办法》有关出勤考核条件
四、休假假期单个年度内所有满足条件的在岗及离岗休养员工可执行内部休假 1 个月(或 21 个制度工作日),每年度的内部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集中休完,如遇特别情况,由所在单位自行调整
五、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一)员工内部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统一执行集团公司内部制定的休假工资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本企业工龄不满 5 年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 2000 元/月
2、本企业工龄 5-15 年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 2500 元/月
3、本企业工龄 15 年以上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 3000元/月
(二)执行内部休假期间,为便于各单位工资核算,每年 7 月份,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统一根据内部休假工资标准执行
(三)执行内部休假期间,集团公司年薪制的矿处级以上人员,每年的年薪标准根据 11 个月进行核算
(四)对于当年应休而未休假者,其应休而未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内部休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五)内部休假员工的当月收入若不足以代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费部分金额的,不足部分的金额可由开资单位先行代缴,随后在员工次月工资发放时进行补扣
(六)当年需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的员工,应在离岗休养前先行安排内部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