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建立矿井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投入资金(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井安全生产设施投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矿井按吨煤 10 元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三、安全费用标准确定后,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市经贸委、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变动的,要经报上述部门备案后,从下一年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四、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 矿井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与排放系统支出; (三)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四)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五)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六)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 完善和改造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九) 在用无 MA 标志设备的更换及完善、改造设备性能测试和故障诊断装置等方面支出; (十) 用于顶板管理方面的各类仪器仪表、压力防治所需的装备等方面支出; (十一) 调度中信息化建设及其升级改造所需的装备等方面支出; (十二) 矿井抢救队所需配备的仪器、仪表、抢救器材及设施等方面支出; (十三) 开展职工安全培训所需配备的教学装备及设施等方面支出; (十四) 用于降低井下工作环境温度所需的设备、设施、器材等方面支出; (十五) 其它用于煤矿安全的仪器、仪表等方面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