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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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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有了一些收获以后,心得体会是很好的记录方式,这样我们就可以提高对思维的训练。那么如何写心得体会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教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教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1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损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损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损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损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损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损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损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损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损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假如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损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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