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学习《训练法规》心得体会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训练法规》这门课程得到许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高校程振勇教授在学校损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一、学校是否属于同学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担当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当解决同学损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冲突、消退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内损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内损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是不是只要同学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损害事故,学校都要担当责任?假如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损害的同学担当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经常相悖。第2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家长认为,同学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同学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担当同学在校期间的平安;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同学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同学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担当同学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训练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同学担当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同学之间毕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同学的爱护职责与同学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担当公共训练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训练法》、《未成年人爱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同学监护人的熟悉,不仅使学校担当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第3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同学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同学。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同学的监护人或应当担当监护责任。学校与同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训练与受训练而形成的训练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别规律,应当适用训练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同学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训练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同学进行平安训练、管理和爱护的职责。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担当依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推断学校及老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1.意外大事。中学校生意外损害大事是无法预见和不行避开的,学校及老师对大事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假如事故发生之后,老第4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实行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损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担当。2.同学在上课期间因相互打闹而受损害。上课期间,老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老师担当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同学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同学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老师应尽的管理职责。3.同学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训练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担当部分民事责任。需要留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同学损害担当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准时发觉事故隐患并准时向学校报告有关。4.同学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老师的职责,是要培育同学平安意识和躲避危急的力量,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准时实行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学校老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