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错误答辩状 主体错误答辩状有哪些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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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错误答辩状【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上海书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法定代表人:沈 诚 职 务:董事长 联系地址:虹口区唐山路 80 弄 1 号 404 室 联系电话:13601789185 答辩人因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以下简称原告)诉我上海书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原上海书香茶坊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即(2025)松民三(民)初字第 1524 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由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与本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本当事人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是基于原、被告双方于 2025 年底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见证据一、即原告的证据二)之民事权利和法律关系而向法院主张本起诉讼的;但其却故意隐瞒了之后 与被告和当时筹建中的上海书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经协商一致,又分别签署了三份相关的合约(指“补充协议”、新《房屋租赁合同》和《备忘录》);而 这三份后签的合约恰恰就是针对原合同之内容先、后再进行几番补充、变更和终止的约定;它们不仅从法律层面上确认了原合同自补充的、附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即告失效(即 20 05 年 5 月 19 日);而且从之后三方实际履行的各项事实上也验证了新、旧合同的主体之一——新、旧承租方之间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易、变更、衔接等谈判和实施方面的具体工作, 已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以三方签订《备忘录》的形式而宣告全部完成
接着,新合同中的双方主体(“原告”和“第三方”)均已开始按《备忘录》中约定的条款实际履行……
因此,只要以这一组事实为依据,以“补充协议的效力优于合同本身”、“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效力优于签订在前的合同”及“合同的相对性”这三项合同适用和 解释的原则为准绳,即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