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辽 0105 民初 2902 号 原告邢旭
委托代理人郑洁,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罗树贤,系沈阳正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邢旭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合红星服务部”)、第三人冉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4 月19 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 2025年 6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邢旭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经营者孙彤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树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冉宇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退车手续,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98,000 元、保险费 1,949 元、购买真皮座椅费用 1,600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略,详见起诉状
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答辩称,不同意返车辆,根据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履行
2025 年 3 月 6 日双方签订协议,起诉日期是 3 月 28 日,根据协议已经超过约定的时间,超过诉讼时效
不同意退还购车款,诉讼费有原告承担
第三人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5 年 3 月 6 日,原告邢旭(乙方)在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甲方)购买了辽A ×××××凌派牌黑色车辆一台(车架号:LHGGJ565XE2135211、发动机号:2156707)
约定价款为 98000 元整,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协议书对车辆型号、价款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在备注处,被告合红星服务部填写了“甲方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淹”
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购车款 98,000 元,车辆由第三人冉宇过户至原告邢旭名下
原告以被告隐瞒了车辆发生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