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电脑合同质量纠纷(标准版合同模板)甲 方:** 单位或个人 乙 方:** 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签订地点: ** 省 ** 市 ** 地 买卖电脑合同质量纠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东中经终字第 46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锐,男,1967 年 7 月 12 日出生,汉族,原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 14 号。 委托代理人石*国,山东*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金巨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 77-2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勇,山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彤,女,1956 年 12 月 8 日出生,汉族,原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 290 号。 原审被告王*玫,女,1971 年 6 月 15 日出生,汉族,原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 14 号。 上诉人马-锐因买卖电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XX〕东经初字第 31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马-锐的委托代理人石*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彤、王*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XX 年 9 月 29 日,被告马-锐与原告业务员吕*翼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东-芝笔记本电脑 4 台、网卡 4 个,共计款 104400 元;原告以汽车快运的方式给中*公司发货,中*公司以电汇的方式即时给原告汇款。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为中*公司供货,中*公司作了电汇凭证后,却将汇款撤回。XX 年 11 月 2 日,中*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4400 元,余款 100000 元未付。同日,该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济南金巨人*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一周内付清〕",并加盖了该公司财务公章。此后,被告分多次支付原告货款 60700 元,余款 39300 元至今未付。另查明,中*公司于 1998 年 7 月 29 日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 50 万元。公司股东系马-锐、张*彤、王*玫,三人分别注入资金20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XX 年 9 月,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以该公司未参加 1999 年年检为由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马-锐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