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当双方进行纠纷,想要依法仲裁时,可以提交一份相关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的效力是怎样的?有什么样的作用?下面是我整理的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仲裁协议程序【1】 1.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 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该请求属否定的确认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三大类:⑴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⑵ 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⑶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事项。 本案应属第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是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程序规定。 本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来审理较为恰当。 因为一方面,特别程序是用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而本案中申请人仅请求法院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无效确认,并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也即本案的确认之诉实质上构成一个非讼案件,因而可以参照适用特别程序来审理。 另一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问题,且通常是用判决而非裁定方式来结案。 而本案涉及的是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法院应用裁定方式结案,因此,对此案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显然于法不合。 参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可对这类案件作如下处理: (1) 当 事 人 的 称 谓 应 是 “ 申 请 人 ” 与“被申请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提出申请一方应列为“申请人”。 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约定,是一种合意行为,为查明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后就仲裁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等事实,基于诉讼权利公平原则,应将仲裁协议其他当事方列为“被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民事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发表意见。 (2)开庭并非必经程序,且只查事实,无需辩论。 开庭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作为调查事实的手段,是否需开庭审理应视案件情况而定。 事实确定后,当事人对申请事项成立与否无需辩论。 仲裁协议的效力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径行裁定。 (3)结案文书应用裁定,裁定的内容不受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