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 大家知道什么是仲裁协议,什么是仲裁裁决吗
下面我就帮助大家去区分它们
(一)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仲裁裁决 1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可以由 3 名仲裁员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
由 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 3 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