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挂靠职业资格证书 人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案情简介何某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双方约定:何某将注册建造师证书交由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某建筑工程公司有权使用何某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进行项目招投标;某建筑工程公司每月固定向何某支付 3500 元,且根据项目招投标时何某的出场次数,另外向其支付酬劳.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据约定每月向何某支付了3500 元和相应的“出场费",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何某未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其他与建筑业务有关的具体工作.2025 年 11 月 14 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经协商一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5 年 1 月 9 日,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8183。16 元。 处理结果裁决驳回申请人何某的仲裁请求案例简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酬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5〕12 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分析:一、何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必备条款,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聘用期间,某建筑工程公司并未对何某进行劳动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应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人身隶属性。三、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据何某参加项目招投标的出场次数向其支付的“出场费",不应视为“劳动酬劳”,应视为该公司因何某配合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参加建筑项目招投标资质要求而支付的劳务费。四、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参考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现实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理(代办)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