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旅游产业进展奖励办法 促进旅游产业进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旅游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扩大旅游投资,加大石门旅游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拓展旅游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产业进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招徕游客来石门旅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招引投资商前来石门进行旅游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县内各等级旅游景区(点)(以下简称景区),在县内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旅游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业),本县各乡镇(街道、区场),有关新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从县级文化旅游进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生效
于每年 3月底之前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及申报资料 第五条 游客招徕奖 旅行社招徕县外团队游客(指单团人数在 10 人以上,散客不列入),游览我县景区或参加我县举办的重大旅游活动,分别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 1、旅游人数奖
全年累计接待游客数量达 1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按一日游每人 5 元、过夜游每人 10 元的标准计算奖励;超过 1 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 5 万元,超过 5 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 20 万元
2、旅游大巴专列奖
组织旅游大巴或旅游专列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性达 200 人奖 1 万元,400 人奖 2 万元并以此类推
3、自驾游车队奖
组织自驾车 30 辆以上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性达 100 人奖 0
5 万元,200 人奖 1 万元并以此类推
一日游和过夜游需游览至少 1 个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门票的景区,过夜游住宿饭店需证照齐全、符合团队游客接待条件
旅游大巴专列奖和自驾游车队奖可与旅游人数奖重复计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