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讨论文学论文摘要: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背景下,各种新兴形式的作品不断出现,网络游戏直播就是其中之一。大量资金投入网络游戏直播领域,使得各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网络游戏相关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领域都存在很大分歧。网络游戏作品通常归属于计算机作品,网络游戏画面涵盖的作品有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和电影作品具有相似的制作方法和表现形式,可以纳入类电影作品的范畴。游戏玩家未经许可对游戏画面进行直播,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畴。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2025 年 11 月,网易公司认为被告华多公司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 2》的行为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类电影作品等著作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华多公司诉至法院。被告华多公司则主张直播画面并非《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游戏直播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于网络游戏画面、游戏直播、游戏玩家定位等问题,不仅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而且学者们也对此持有不同的见解。一、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定性网络游戏作品本身属于多种类型作品结合的产物,核心内容可以划分为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两部分。游戏引擎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而游戏资源库中的各类素材,如文字、美术、音乐,则可以分别被认定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分类进行保护。[1]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也是这样操作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受保护的作品类型,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并不在其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游戏整体画面难以作为一个整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法院将静态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目前,人们对于动态游戏画面的界定,存在诸多观点。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动态的游戏整体画面。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多种元素有机结合而成的,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呈现出连续的一系列画面,这些画面结合了多种元素,形成了体系化的整体,应视为汇编作品。[1]还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应该纳入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在上海壮游公司诉广州硕星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玩家操作时各种素材组合形成的画面,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①在《梦幻西游 2》网游直播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也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