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豫 01 民终 3365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猛,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鼎,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某,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冰,河南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某,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张某、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5)豫 0105 民初 1062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 1 月 2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被上诉人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猛,原审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于某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按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某上诉请求:1、改判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某欠款20253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20253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0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冯某受张某所在的卓公司的聘用,系涉案项目的材料员。上诉人向高某出具的欠条,作为高某与卓公司结算手续用。二、高某与卓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卓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自愿承担涉案债务,上诉人不应担责。高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具有合同关系,冯某应与张某一起承担付款义务。张某答辩称,上诉状所述事实基本属实。张某是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雇佣冯某,对外代表卓公司处理工程事宜。张某本人也是职务行为该欠款应由卓公司承担。一审在张某缺席的情况下,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某未到庭,未答辩。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欠款 2025300 元及利息(第一阶段的利息以 32043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共计 286784.85 元;第二阶段的利息以 20253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8 月 19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截止立案之日第二阶段暂计 20711.10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5 年 2 月 15 日,原告高某(甲方)与被告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