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本公司特制定本办法。2、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特别岗位的职业健康体检。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4、职责:人事行政科:组织进行特别岗位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档案。5、定义: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特别岗位:工作时会接触到有害物质的岗位(详见:附件二)6、管理内容 6.1 人事行政科每年对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排查并公布。释义:人事行政科每年定期对全厂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评估,并做成“特别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新增或变更职业危害岗位时,人事行政科对“特别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进行及时变更。“特别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如发生变更,须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总经理)核准,并向全公司公示。6.2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由人事行政科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6.2.1 上岗前检查:6.2.1.1 拟聘员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并知会员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逾期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者,公司不予录用。释义:(1)在拟聘员工确定岗位之后,由人事行政部根据“职业病危害岗位一览表”确定需参加上岗前体检人员名单,并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2)员工本人在收到《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并自行取回体检报告。以上体检费用需由员工先行垫付。(3)逾期未参加体检的,公司不予录用。6.2.1.2 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和《职业危害岗位合同》。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在上岗三个月后由本人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若体检不合格者,公司将不予录用,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员工承担。释义:(1)拟聘员工在入厂时,由人事行政科确认是否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发果是,则体检合格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职业病危害岗位附加合同。(《劳动合同》最后一款须备注本合同适用于一般性岗位,职业病危害岗位尚须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