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XX〕77 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掌握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开办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讨论制定了《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首次报送 XX 年 3 季度大病保险统计报表的时间可延迟至 XX 年11 月 30 日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应同时向保监会报送大病保险统计联系人信息,包括填表人、部门级负责人(保监局为处级)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今后,如相关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保监会 XX 年 10 月 11 日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大病保险统计包括 3 张报表(见附表)
其中,表 1 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包括项目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
表2 为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损益情况
表 3 为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包括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等指标
(二)报送单位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我会统计信息部报送表1 和表 2,其中,表 2 同时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数据
各保监局报送表 3
(三)报送方式 本制度采纳电子报表方式进行报送,电子报表使用我会下发的标准格式 excel 报表
其中,保险公司报送的电子报表文件名称为“×年×季度××× 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报表”,文件内各sheet 分别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总公司及各省级分公司)
文件名中,保险公司名称应使用统一简称,详见附表 4
文件名示例:XX 年 3 季度国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