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蔬菜买卖合同书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第二条 质量要求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吉林省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约定标准
第三条 包装要求(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二)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和货款支付(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1
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
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1
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付蔬菜后,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第五条 验收(一)乙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甲方无异议的,乙方可予以销毁
甲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时,双方可对蔬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交付的蔬菜品种、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交付蔬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迟延货款额 %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