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自然灾害应急处理专项措施 1、受自然灾害影响时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发生自然灾害时,对辖区重点部位、重点区域最先发现,发生某一事件的发现人,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必须按要求迅速报告,使自然灾害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相关人员及上级部门赶赴现场抢救处理。 (2)项目在接到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报告电话后必须停止手头一切工作,迅速按程序逐级报告,决不允许延误抢救时间。 (3)领导在接到受自然灾害影响报告电话后,必须亲自安排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4)相关部门在接到受自然灾害影响报告电话后,必须根据职责分工迅速赶往出事地点,立即电话请示领导,调配人员和物资设备,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运往出事地点,应急联络和设备器材准备应同时进行,不得延误救援时间。 (4)项目部在接到发生自然灾害电话时,必须紧急响应,确保人员出动和物资及时供给。 2、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1)当防灾、减灾工作结束后,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仔细进行总结、分析,吸取教训,及时进行完善,并根据下列条款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2)对在防灾、减灾工作的指挥、信息、抢险、抢救及后勤保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施工队和个人,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人员,或在自然灾害影响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仔细负责,或临阵逃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