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第 1 篇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 洪水、潮水、水灾、地震、 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 雷电、水灾、爆炸; (3)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 盗窃 ; (5) 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 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爆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 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 换置、修理或矫正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 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 文件、账簿、票据、现金 、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 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 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 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施工场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开投保工程施工场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