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与雇佣的区别〔标准合同模板整理版〕甲 方:XXX 个人或公司 乙 方:XXX 个人或公司 签订日期: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签订地点:XX 省 XXX 市 XXX 地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案情】被告尚 X 英做玉米买卖生意,2025 年秋季,原告王 X 平等七人经葛 X华召集为尚 X 英装卸玉米,劳动酬劳按吨计算,由葛 X 华与尚 X 英协商价格并由其领取酬劳后如数发放给干活人,葛 X 华从中不提成。王 X 平等七人自由决定自己是否为尚 X 英装卸玉米。10 月 21 日,王X 平在装玉米时不慎绊倒将右手拇指挤伤,致右手拇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王 X 平受伤时尚 X 英不在现场。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 X 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尚 X 英赔偿其各项损失 1945.87 元。【裁判要点】铜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 X 平通过葛 X 华召集与其他人一起为被告尚 X 英装玉米,原告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被告按吨计算一次性支付酬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尚 X 英对装玉米的指示以及对原告的选任并无过错,故对于王 X 平右手拇指被挤伤的后果被告尚 X 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 X 平的诉讼请求。王 X 平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与被告尚 X 英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尚 X 英应赔偿自己损失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认为,王 X 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尚 X 英并无过错,对王 X 平的损失尚 X 英不应负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王 X 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 2025 年4 月 21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 X 平与尚 X 英之间的关系应定为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假如认定为雇佣关系,王 X 平的损失应由尚 X 英负责赔偿;假如定为承揽关系,王 X 平的损失应自己承担。有一种观点认为王 X 平与尚 X 英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理由是王 X平等人为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