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
乙、丙双方已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乙方为丙方向(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的为期年,金额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为保障乙方在代丙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自身担保债权的实现,经各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以其拥有所有权的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责任
为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释义 1
本合同中的乙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接受甲方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也是为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本合同中的甲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反担保人,即向乙方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
本合同中的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并由乙方为该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的被保证人
本合同中的债权人是指对债务人拥有债权并接受了乙方提供的保证担保的债权人
第二条、抵押标的 甲方以下列财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 1
抵押物名称: 2
抵押物数量: 3
抵押物所在地: 4
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条、抵押物事项 1
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该抵押物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反担保范围为《委托保证合同》下的乙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向贷款银行偿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向贷款银行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该项贷款有关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在追偿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