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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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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控制制度 在以往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及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职责与责任,但在今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第 393 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次对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中的安全控制职责作出了规定, 并以法规的形式提了出来,是对以往法规、法律规范及合同关于监理单位职责规定的进一步延伸。根据该条例的要求对本公司各项目监理部的现场安全控制方法初步要求如下: 一、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根据该条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14 条): (1)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要求;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实行适当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监理。 条例第 26 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 57 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反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 14 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新法规环境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 (一)关于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控制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1)审核的内容控制: 条例明确规定为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体现,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2)监理单位内部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 14 条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则可委托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 (3)涉及施工单位时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 26 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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