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B 县人大监督政府融资平台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论文的研究意义:(1)学术意义:近年来,地方政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提高城市建设、民生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速度,但地方财政无法负担起巨大的资金需求
地方政府利用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和财政信用为担保,采取财政担保或国有资产抵押等方式,以项目收益或财政预算安排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向国有政策银行或商业银行融借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工业、民生、公益事业等重大项目的建设
学者们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研究重点集中在如何防范融资风险、政府如何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进行研究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促进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管好、用好,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但人大如何监督政府融资平台运行的研究资料还比较匮乏
本文将从人民主权理论和马克思的权利制约理论着手,探讨人大监督的理论框架,阐释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分析人大监督的意义,结合公共产品理论和地方官员晋升激励理论说明政府融资的理论框架,研究融资平台与政府、政府与人大之间的关系
(2)实践意义:据 Wind 统计数据,自 2011 年以来,拥有财务数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共有 1451 家,有息债务规模从 2011 年末的 20
64 万亿元增至 2016 年 6 月末的 43
28万亿元,规模翻番
自 2010 年来,国务院、财政部、银监会等多部门发文,要求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控制整体债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
我国《宪法》第三章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监督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常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