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与习惯浅论法律与习惯 1111040220 法学 1102 王雅芳 习惯,是指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今泛指一地方的风俗、社会习俗、道德传统等,习惯与法律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张文显教授是在“法的历史”—— “法的起源”一节里讨论了法与习惯的关系。在他的思想和文字中,我们始终要从法的本质出发来看,即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来寻找法与习惯的联系与区别。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进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此之前,人类生活在没有国家和法的原始社会时期。那么,不禁发问:在原始社会时期是依靠什么来维持人类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呢?历史实践给出的答案是原始习惯。原始社会特定的生活方式——群居决定了共同占有与劳动、平均分配与消费的经济形态,受此限制,原始社会没有政治国家和法律。它的社会秩序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实现的。可以说原始习惯实在原始人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世世相袭、代代相依,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而有效的社会法律规范。而且,在原始社会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高度融合在一起的,因此氏族习惯代表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所以,在当时社会中习惯法律规范的实施也是极为容易的,主要依靠氏族首领的道德感召力和威望,主要依靠每个人的自觉和舆论的压力,再辅以简单的内部惩处措施就可以达到相当有效的程度。一切的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来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惯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但这也更清楚地反应 出:原始社会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其社会法律规范形式——原始习惯,并且原始习惯确实发挥了实际有效的符合当时社会要求的积极作用。 然而,社会生产力总是不断进展的,原始社会制度必定会被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原始习惯也必定会被文明的行为法律规范—法律所代替。因此,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进展。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进展,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定随之产生法,法的起源可以说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进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社会法律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导致原始习惯再也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 因此,出现了法律化了的习惯——惯法。国家和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具有约束力的、特别强制力的习惯法。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