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与习惯浅论法律与习惯 1111040220 法学 1102 王雅芳 习惯,是指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
今泛指一地方的风俗、社会习俗、道德传统等,习惯与法律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张文显教授是在“法的历史”—— “法的起源”一节里讨论了法与习惯的关系
在他的思想和文字中,我们始终要从法的本质出发来看,即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来寻找法与习惯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进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在此之前,人类生活在没有国家和法的原始社会时期
那么,不禁发问:在原始社会时期是依靠什么来维持人类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呢
历史实践给出的答案是原始习惯
原始社会特定的生活方式——群居决定了共同占有与劳动、平均分配与消费的经济形态,受此限制,原始社会没有政治国家和法律
它的社会秩序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实现的
可以说原始习惯实在原始人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世世相袭、代代相依,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而有效的社会法律规范
而且,在原始社会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高度融合在一起的,因此氏族习惯代表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
所以,在当时社会中习惯法律规范的实施也是极为容易的,主要依靠氏族首领的道德感召力和威望,主要依靠每个人的自觉和舆论的压力,再辅以简单的内部惩处措施就可以达到相当有效的程度
一切的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来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惯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
但这也更清楚地反应 出:原始社会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其社会法律规范形式——原始习惯,并且原始习惯确实发挥了实际有效的符合当时社会要求的积极作用
然而,社会生产力总是不断进展的,原始社会制度必定会被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原始习惯也必定会被文明的行为法律规范—法律所代替
因此,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进展
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进展,阶级和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