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供销合同通用版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煤炭购销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煤炭种类:长焰煤
二、供货地点: 地区,供货类型 市场采购
三、煤炭数量: 吨
四、合同有效期限: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20g___年____月____日
五、煤炭质量:1
由甲方按国标进行到厂煤采、制、化验收,将其结果作为煤款结算依据,实行以质计价,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
乙方所供煤炭中所含杂质较多,水分、灰分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热值应达到 4300 大卡千克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煤炭干燥基全硫(
d)单批次不得高于 2%
乙方所供煤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daf)单批次不得低于 20
0%,在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加权挥发分(daf)不得低于 30
0%六、煤炭计量:1
由甲方在卸煤地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过衡计量,计量数据作为结算的依据
在甲方卸煤点,甲方电厂进行粒度、水分、含矸量等外观质量检验,发现水分、矸石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扣罚
七、煤炭结算:1
结算方式:1
一票结算(含税、票面税率 17%),煤款按到厂合格煤量综合价计价结算
到厂综合价计算方法:到厂综合价热值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
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次达到 3800 大卡千克及以上,参加热值加权计算,单批次低于 3800 大卡千克根据单批次进行结算
合同有效期内到厂合格煤量在 5 千吨以下,煤炭结算如下:加权平均热值在 4300-4499 大卡千克时,按 0
094 元大卡
吨结算;若在 4500-4999 大卡千克时,0
095 元大卡
吨结算;若在 5000 大卡千克及以上时,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