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第一篇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第三篇 :工资第四篇 :加班与工时第五篇 :假期第六篇 :工伤与医疗期第七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第八篇 :法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仍在不断进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本问答仅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根据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主要参照北京地区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结合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出现纰漏在所难免,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理解和谅解。 第一篇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1.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答:不可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假如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2.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答:不可以。律师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卑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卑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卑视行为。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答:受到限制。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4.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