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商品购销合同 总合同号: 供方: 需方: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第一条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劳保用品、等五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量,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仔细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别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三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四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第五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
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纳“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纳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六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第七条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别规定外,采纳以下第 1 种方式(1.款到发货;2.银行汇票;3.商业汇票
) 第八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