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汽车买卖合同简单汽车买卖合同简单汽车买卖合同本报讯 (王 辉)近日,温州市消保委、市工商局联合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联合推广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简单汽车买卖合同。将对进一步法律规范该市汽车流通市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随着温州市汽车销售日益火暴,消费投诉也呈现增长。据了解,仅今年上半年,该市共受理汽车投诉 431 件,比去年增加 125 件,同比增加 40.8%。此类申诉主要聚焦在:售后服务不到位;质量差,久修不好; 三包期 界定有争议等方面;销售合同纠纷;汽车保险。 该市一项针对汽车销售服务存在的问题的消费调查显示:汽车销售签约率低,只有 48.39%的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了购买合同,提货要等 1~3 个月的消费者占 62.37%,50%以上的消费者认为广告宣传与实际配置差别较大。对于逾期交货、过度宣传等问题,经销商常常直接在格式合同中去除自己的责任条款或将责任推给厂家或上家。 据了解,目前汽车销售服务业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存在 7 大问题:利用格式条款混淆法律术语加重消费者责任,将 订金、预付款、订购金 等法律术语与 定金 混淆使用,违约责任方面只规定了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责任,而销售商逾期交车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利用格式条款擅自扩大 不可抗力 范畴以减轻或免除商家责任,如将 非因卖方原因而无法取得车辆进口许可证以确保车辆如期交付情况 、 生产厂家原因以及海运、海关等原因造成交车延误 等归入不可抗力;利用格式条款设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买卖双方不对等性的权利与义务;对履行合同违约没有合理的处理方法;交车期间车辆查验、风险转移等有关问题存在不合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合同范本《简单汽车买卖合同》。 该合同示范文本是经过参考温州市十多家 4S 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在调研和整合的基础上,结合《消法》与《浙江省实施 消法 办法》,最终整合形成《温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向全市汽车流通企业推广。据了解,汽车经销商目前采纳的合同是由商家或厂家提供的,合同没有统一格式,内容比较简单。相对于当前温州汽车流通市场的汽车销售合同文本,新制定的《温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汽车流通企业在汽车销售和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制定了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使汽车销售和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对汽车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