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买卖合同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肉类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包装及供货批量:羊小腿:共计 XX 市斤,装箱, XX 市斤 / 箱,共计 XX 箱, XX 元 / 箱; 牛 肉:共计 XX 市斤,装箱, XX 市斤 / 箱,共计 XX 箱, XX 元 / 箱。 二、发货期限:为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 三、 运 输:甲方负责发货至 XXX 及结算运费。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乙方在甲方发货前结算。 五、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根据迟延部分货款 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5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应在 5 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若发生特别情况,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货的,或甲方无足够货物提供给乙方的,均应提前 5 日告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