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范文 从概念的角度讲房产纠纷答辩状是指面临房产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答辩文书
下面是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范文
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范文【1】 答辩状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 00 号(原 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 19xx 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 19xx 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 1966 年和 19xx 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 19xx 年 5 月 7 日至 19xx 年 5月 30 日新建平房 37、5 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 00 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 19xx 年 5 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