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股 权 质 押 协 议(推举文本仅供参考)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海 公证处签订。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出质人”)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质 权 人: (以下简称“质权人”)身份证号码:地 址: 电 话: 鉴于: 1.出质人合法持有 有限公司(下简称“ ”)总股数 股股份; 2.出质人和质权人基于相互合作的目的,签署了《借款协议》; 3.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 股份中的 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出质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履约担保。 故此,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质人:指 质权人:指 质押股份:指出质人持有的 中的 万股限售流通股; 借款协议:指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借款协议》。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出质人根据《借款协议》以其合法持有的 总股数中的 万股限售流通股借用质权人 万元款项的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2.假如出质人届时未能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因出质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 3.假如按上述第 2.2 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质权人的损失,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处置其持有 总股数中未质押的其他剩余部分(足以偿还质权人剩余债务金额的相应股份)或资金补偿;假如上述价款在偿付质权人损失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4.质押的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如送红股、分红派息等),也归质权人质押。可用于质权人将来行使处置权。5.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配售时,出质人应提前将配股、配售资金划入质权人在登记中心的特别资金结算账户,质权人配合出质人参加配股、配售 ,否则一切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根据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4)拍卖质押物所得款按第 2.3 条...